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科技处关于完善技术合同登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5-26 浏览次数:

    科技处关于完善技术合同登记的通知

    来源:发文时间:2016-05-26
     
    各单位: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实施,加强技术市场管理,重新规范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其中,明确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科技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技术市场的意见》的通知文件,进一步明确:完善技术合同登记制度,保证国家扶持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为做好我校技术合同登记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登记前提条件及要求
    1.具备双方签订的正式书面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真实、有效的技术合同。建议采用科技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1)。
    2.2016523日起,科研人员经费到校入账前必须完成技术合同登记相关手续,才能进行项目立项。
    3.每项合同只能申报登记一次,而且只能由卖方(技术输出方)在其注册地区的登记机构进行申报,不能重复申报登记。
    二、登记步骤
    1.科研人员跟项目委托方签订有效技术合同,双方完善签字盖章后,交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到科技处。
    2.科技处在《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进行网上填报,并向省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报送纸质合同原件。
    3.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根据收到的合同文本进行审核,然后对照网上填报的申请表,做出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处理结果,准予登记的合同根据合同内容确定技术合同类型和技术交易额,并办理《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4.科研人员将《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原件和技术合同原件交财务处。
    5.财务处将《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原件和技术合同原件,报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成功后,科研人员即可到财务处开具发票,并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不需要开具发票的项目只需完成前三项。
     
    附件:1.技术合同模板
           2.技术合同认定规则
     
    科学技术处
    2016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