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教育

科研工作违法案例选编(2025年5月)

发布时间:2025-05-26 浏览次数:

科研工作违法案例选编

20255月)


为强化科研诚信、规范科研工作,现将近期典型违法案例选编如下,以作警示。

“学术大佬”套取科研经费上千万元获刑

文章来源央广网2025-04-30 09:03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近日提起公诉的孙某贪污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孙某因利用职务便利套取科研经费1000余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06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

经查,2017年至2020年间,孙某利用担任某高校计软学院院长、深度国际化试点工作组组长的双重身份,设计学术政绩资金套取双循环链条,通过制定偏向性论文奖励规则、虚构合作期刊联络人、虚设客座研究员等方式,骗取合作期刊奖励和客座研究员奖励以及科研项目经费1000万余元。此外,孙某主导刊发的国际会议论文数量激增300%,但质量却被学界质疑,严重背离学校提升国际学术影响力的建设初衷。

该案由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盐城市亭湖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由于该案涉及专业性内容,部分犯罪行为较为隐蔽,检察机关与教育、监察机关加强沟通配合,共同研究完善证据体系。

承办检察官表示,在本案中,需要厘清孙某利用个人学术资源与利用行政职权在骗取公共财物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孙某虽拥有一定的学术资源,但其能够顺利骗取科研经费等公共财物,在于其制定奖励规则的行政权力,通过虚设身份、虚构交易等手段骗取公款,即使形式合法仍构成贪污罪。

高校作为科技第一生产力、人才第一资源、创新第一动力的重要结合点,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力量。针对案件暴露的管理漏洞,检察机关推动涉案高校建立项目申报过程监管绩效评估全周期管理系统,对学术评价、职称评审等关键环节实施动态监测。开展清风校园专项行动,组织职务犯罪案例巡讲,覆盖3000余名教职工;开发项目综合管理平台,强化项目管理,实现项目可记录、可查询、可追溯、可管理,提升科研管理绩效。


研究员符某某被判刑!详情披露:被公派出国,未经审批将61份水稻种质资源携带出境,包含我国特有珍稀资源

来源红星新闻2025-04-14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关乎国家粮食安全,我国是种质资源大国,水稻等作物种质资源丰富。长期以来,一些国家不断通过各种途径,窃取我国农业种质资源,损害我国家安全和利益。与此同时,部分境内科研机构人员法律意识、国家安全意识淡薄,为达到个人目的,非法将我种质资源携带出境,对我种业安全、粮食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相关风险隐患不容忽视。

414日,国家安全部公布一起相关案例:

一年,我国某农业研究所研究员符某某,被单位公派赴外国某大学做访问学者。访学初期,符某某并没有什么具体研究项目。看到实验室里有许多先进设备,符某某觉得有些浪费,不自觉地产生一个念头,为何不把国内的一些科研项目拿到这里来,用这里的先进设备做实验呢?如果研究出一些新的成果,既能帮助自己完成科研任务,还能在同行面前风光一下。

着实对自己想法很满意的符某某,随即将这个主意告诉了自己的导师——某水稻专家、该大学农学部研究室教授宋某某。让符某某没想到的是,其导师也十分认同他的想法,并希望符某某能够多带去一些中国野生稻种质资源。眼看有了导师的支持,自己的愿望很快能实现,符某某十分兴奋地答应了。

符某某明知国内水稻种子不能私自携带出境,但为了自己所谓的科研成果,在此后的一段时间里,频繁往返于两国之间,在未经审批情况下,先后分3次,将4批次61份我国水稻种质资源私自携带出境,提供给其导师宋某某等外方研究机构人员。符某某获取种质资源的方式多样,但都具有欺骗性。如在国内经正规审批手续申领用于研究,后将剩余种子擅自收集留存,在单位实验室田里私自采取,或以科研为名向国内农研所、农学院的关系人索要。当关系人特别强调,提供的野生种质资源不能外传,只能用于国内科研时,符某某满口答应。

种业安全事关国家安全,特殊种质资源受国家严格保护。符某某向外国研究机构提供的61份种质资源,具有重要的科研生产价值,其中1份野生稻资源,是我国特有的珍稀资源,按照有关规定,严禁向境外提供。符某某向外非法提供的种质资源,一旦被外国研究机构用于水稻遗传育种研究,将对我国种业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带来不利影响和潜在隐患。

最终,人民法院以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判处符某某有期徒刑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符某某为自己的糊涂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党纪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实施上述行为,以贪污论;与前两类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依据贪污数额及情节轻重,分别处以不同刑罚,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党员受刑事责任追究,党组织依司法判决等给予党纪处分,公职人员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


请学校科研人员从案例中吸取教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科研经费使用,维护科研环境的清正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