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处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预算调整的通知
来源:发文时间:2017-05-10
各有关单位及项目负责人: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精神,为规范我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预算调整程序。现就有关预算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 调整原则
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的项目预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项目计划书》)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附件1)规定及以下程序报批。
二 调整程序及要求
(一) 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附件2),项目负责人签字,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后报科学技术处和财务管理处审批。
(二)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不需要单独报批;总额不得调增;如需调减的按照上述(一)程序审批。
(三) 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按照上述(一)程序审批。
(四) 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五)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标准及合作合同(协议)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
(六) 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整的,除按照上述(一)程序申请调整外,还须经科学技术处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审批:
1. 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做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对预算总额进行调整的。
2. 同一项目课题之间资金需要调整的。
三 时间节点及注意事项
(一) 2015年结题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如需调整预算须在2017年7月1日前提出申请。
(二) 2015年以后结题的及目前在研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可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按照上述调整要求及程序申请预算调整。
(三) 2015年以前结题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不再受理预算调整申请。
(四) 其他未尽事宜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为准。
联系人:孙正宝
联系电话:0871- 65033825
附件1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
附件2 《云南大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预算调整审批表》
科学技术处
2017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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